判決確定後怎麼找到債務人的財產:資產追查的五個公開來源
方法 ·
不動產登記、公司登記與股權、車籍、法院公告與拍賣紀錄、稅務資料,五個來源各有條件。本文說明哪些財產查得到、要具備什麼身分
先有執行名義,很多門才會開
判決確定、本票裁定、確定的支付命令、法院和解或調解筆錄,這些都是執行名義。拿到執行名義之前,能用的只有任何人都能查的公開資料;拿到之後,稅務資料、車籍,以及透過法院向銀行與雇主的函查,才會對你打開。
五個來源
### 一、不動產登記
土地登記規則把謄本分成三類。第二類謄本任何人都能申請,但會隱匿部分姓名、統一編號與出生日期,而且必須先知道地號或建號。也就是說,你可以知道「這間房子是誰的」,但不能直接知道「這個人名下有哪些房子」。要從一個人找到他名下的不動產,得走第五個來源。第三類謄本要利害關係人才能申請。
### 二、公司登記與股權
經濟部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任何人可查。債務人如果是有限公司的股東,出資額會登記;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,持股數會登記。股權可以作為執行標的,而債務人擔任負責人的公司,也是追查資產流向的起點。
### 三、車籍
車籍不是公開資料。債權人必須在強制執行程序中,持法院命債權人查報的證明,才能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名下車輛。監理機關對外的有償查詢只提供車輛資料,查不到車主是誰。
### 四、法院公告與拍賣紀錄
司法院的法拍屋查詢系統免費公開,包含不動產與動產的拍賣公告。看得到債務人的財產是否已經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,也看得到已經進入拍賣的標的。其他債權人走在前面,代表你要決定是參與分配還是另找標的。
### 五、稅務資料
稅捐稽徵法規定稅務資料應保密,但明列例外,其中一款是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的債權人。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,可以取得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清單,這是從一個人找到他名下財產最直接的一條路,會收取少量規費。財產清單呈現不動產與車輛,所得清單呈現薪資與利息來源,後者就是銀行帳戶與雇主的線索。
法院這一端
強制執行法賦予執行法院兩項權力。一是向稅捐及其他機關、團體或知悉債務人財產的人調查,受調查者不得拒絕,銀行存款、薪資、保險就是這樣查的。二是命債務人據實報告一年內的財產狀況,不報告或虛偽報告,法院可以命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,極端情況可以管收。這兩項都要由債權人向法院聲請,通常由律師處理。
存款、勞保、郵局帳戶這些,沒有任何民間管道可以查,一律透過執行法院。
常見問題
- 判決還沒確定,可以先查嗎?
- 可以先做公開的部分,不動產、公司登記、法拍公告都不需要執行名義。如果擔心對方在訴訟中脫產,可以和律師討論聲請假扣押,這需要釋明債權與保全的必要,通常也需要提供擔保。
- 對方名下已經空了,還有辦法嗎?
- 看時間軸。財產是什麼時候移轉出去的、移轉給誰、有沒有對價。判決前後不久無償移轉給配偶或親屬的,民法有撤銷詐害行為的機制,但有時效限制。移轉的時間與登記原因是這一段的重點。
- 查到的清單怎麼用?
- 清單本身不是執行的依據,執行名義才是。清單的用途是讓律師在聲請執行時可以具體指出標的,讓法院的函查有方向,也讓你判斷這筆債權值不值得繼續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