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員背景查核在查什麼?
方法 ·
查得到:學歷、任職紀錄、公司登記關聯、公開訴訟。需本人授權或查不到:警察刑事紀錄、信用報告、醫療紀錄
先有同意,才有查核
就業服務法規定,雇主不得要求求職人提供「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」。施行細則把隱私資料講得很具體:信用紀錄、犯罪紀錄、懷孕計畫、背景調查,都在清單上。雇主要拿這些資料,必須與職務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,而且不能超過必要範圍。
個人資料保護法另外規定,非公務機關蒐集個資要有特定目的,並且符合法定事由之一。背景查核最常用到的兩個事由:當事人同意,以及資料取自一般可得的來源。
所以一份站得住的背景查核,有兩個前提:職務確實需要,候選人知道並且書面同意。
查得到的
- 公司登記關聯。候選人有沒有擔任其他公司的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,任何人都能在經濟部的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到。用來看利益衝突與兼職
- 公開裁判。司法院裁判書對外公開,可以檢索候選人是否涉及民事或刑事案件。限制是裁判書會遮隱部分姓名,同名同姓的情況要靠其他資訊交叉確認,不能單憑名字下結論
- 國外學校是否存在。教育部有外國大學校院參考名冊,可以確認候選人填的學校是不是正規院校。名冊不是認可名冊,學校不在名冊上不等於假學歷,只是要再查
- 公開言論與媒體紀錄。候選人自己公開的社群內容、受訪與發表,屬於「當事人自行公開」的資料
需要本人授權的
- 學歷證書真偽。國內學歷向學校核對,國外學歷由本人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。申請人必須是本人
- 前雇主任職紀錄。職稱、年資、離職原因,要有候選人簽署的同意書才能查證,而且前雇主沒有義務回覆
- 勞保投保紀錄。只有本人能申請,可以請候選人自行下載後提供,用來核對任職期間
只有本人才拿得到的
-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。俗稱良民證,只能由本人或本人委託的人申請。它證明的是判決確定並執行的刑事紀錄,偵查中或未定讞的案件不會出現
- 信用報告。聯徵中心的個人信用報告,四種申請管道都限當事人本人
- 醫療與心理資料。施行細則明列為隱私資料,非職務必要不得要求
常見問題
- 可以不告訴候選人就先查嗎?
- 公開來源的資料,例如公司登記與公開裁判,屬於一般可得來源,但當事人有權要求停止處理。向前雇主或學校查證則一定要有本人同意。所有項目事先取得書面同意,可以避免後續爭議。
- 雇主可以要求候選人提供良民證嗎?
- 可以要求本人提供,但犯罪紀錄屬於隱私資料,雇主要說得出這個職務為什麼需要,例如經手金錢、進入他人住宅、照顧未成年人。一般行政職務要求良民證,可能被認為超出必要範圍。
- 查到履歷不符,然後呢?
- 先確認是筆誤還是刻意。查證結果與候選人填寫的內容並列,附上來源回覆,由雇主判斷。是否影響聘任,以及已聘任者能否終止契約,牽涉勞動法規,建議與律師討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