判決勝訴卻拿不到錢:資產追查找到判決確定前移轉到配偶名下的兩筆不動產
資產追查 ·
債務人名下已經是空的,但移轉時點留著紀錄。清單交給律師後,以撤銷詐害行為的方向處理,委託人收回債權六成
委託背景
委託人打贏了一件給付貨款的官司,判決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,法院回報債務人名下查無財產。委託人持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清單,結果一致:名下沒有不動產,沒有車輛,所得只有少量利息。錢明明存在過,官司打了兩年,人還住在原來的房子裡。
查到什麼
債務人名下現在確實是空的,但兩筆不動產在幾個月前還是他的。
兩筆的登記原因都是夫妻贈與,時間落在一審判決之後、判決確定之前兩個月,權利人是債務人的配偶。
把幾個日期排在一起,案情就清楚了:債權發生在先,接著起訴、一審敗訴,然後是兩筆贈與,最後判決確定,執行時已經查無財產。債權早於贈與,贈與發生在敗訴之後,這兩點是整份報告的核心。
配偶之間的贈與免贈與稅,但辦理登記時仍須向國稅局申報,申報紀錄是另一個可以佐證移轉時點的來源,我們一併寫進報告。
委託人怎麼用
律師以撤銷詐害行為的方向處理。民法規定債務人的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,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撤銷,並請求回復原狀。贈與是無償行為,債權人只需證明有害債權,不需要證明配偶知情。撤銷權有一年的期間,從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起算,所以律師很快提起訴訟。案件在訴訟中和解,債務人分期清償,委託人收回六成。
這件事可以複用的判準
- 執行無財產,不代表追查結束。國稅局的清單呈現的是現在,財產的過去是另一件事
- 移轉的時間點與債權發生的時間點,哪個在前,往往決定這筆債還有沒有救
- 撤銷權有時效。從知道移轉紀錄那一天開始,時間就在走
常見問題
- 財產贈與給配偶,一定可以撤銷嗎?
- 不一定。撤銷的前提是這個行為「有害及債權」,也就是移轉之後債務人剩下的財產不足以清償。如果債務人還有別的財產可以執行,法院不會撤銷。另外撤銷要另外起訴,不是自動無效。
- 如果登記原因是買賣,不是贈與呢?
- 買賣是有償行為,門檻高得多:要證明債務人行為時明知有損害債權,而且配偶受益時也知道。實務上會看價金有沒有真的支付、資金從哪裡來。這種案子的重點會落在資金流向。
- 一年的期限從什麼時候開始算?
- 從債權人知道有撤銷原因的時候起算,通常就是看到移轉紀錄的那一天。另外從移轉行為時起算十年是絕對上限。這也是為什麼我們建議執行無財產之後,立刻往前追一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