離職主管帶走客戶名單:營業秘密外洩案,法院看的是哪三件事
商業糾紛蒐證 ·
關鍵不在抓到人,在名單是不是秘密、公司有沒有保護它、對方是不是真的用了。三件缺一,訴訟撐不起來
委託背景
一位業務主管離職三個月後,委託人有多個長期客戶陸續轉向他新成立的公司。委託人第一個想法是「證明他用了我們的名單」。我們的建議是先退一步:真正要成立的是三件事,名單是營業秘密、公司有保護它、他確實用了。三件缺一,訴訟撐不起來。
這份名單為什麼算營業秘密
營業秘密法要求資訊不是一般同業所知、因為秘密而有經濟價值、所有人採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。純粹的客戶名稱與聯絡方式,工商名冊就查得到,法院通常不認為是營業秘密。
這份名單不一樣:每個客戶附有採購週期、決策窗口、歷史報價與折扣階梯,是多年累積整理出來的,外面找不到。
公司有沒有保護它
這一段常常是輸贏所在。委託人手上有:主管到職時簽的保密協議、名單存放系統的權限設定與存取紀錄、檔案上的機密標示、離職時簽的資料返還切結。這些加起來,才說得出「合理的保密措施」。
對方是不是真的用了
離職前兩週,該帳號大量匯出客戶資料,時間集中在下班後。
新公司寄給客戶的報價單,折扣階梯與委託人的內部規則一致,連格式與一處長期存在的錯字都相同。
幾位客戶願意說明接到新公司聯繫的時間,落在離職後兩週內。
委託人怎麼用
律師以此提起民事訴訟並向檢方提出告訴。案件目前仍在進行,細節不便說明。
這件事可以複用的判準
- 「他拿走了名單」不是案子,「名單是秘密、有保護、被用了」才是
- 保密措施是平時就要做的事。沒有保密協議、沒有權限管理、檔案不標機密,事後很難補
- 客戶重疊率、報價結構、時間軸,是證明「用了」最常見的三種痕跡
常見問題
- 客戶名單就是營業秘密嗎?
- 不一定。只有名稱、地址、電話的名單,市場上查得到,通常不算。附有交易條件、需求特性、決策流程等加工資訊的名單才有機會。判斷的重點是「外面找不找得到」。
- 案件會在哪個法院處理?
- 營業秘密的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,涉及勞動關係的部分也在同一個法庭處理。刑事部分向檢方提出告訴。
- 沒有簽保密協議,還有機會嗎?
- 機會小很多,但不是零。法院看的是整體有沒有保密的意願與作為:權限控管、機密標示、教育訓練紀錄都算。完全沒做任何措施,幾乎必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