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務長候選人履歷上的海外學位與前東家職稱,查證後兩項都對不上
人員背景查核 ·
學位向校方查證,職稱向前東家人資查證,兩項都附回覆紀錄。委託人在發出聘書前撤回
委託背景
委託人準備聘任一位財務長,人選經過三輪面談,各方評價都好。履歷上有兩項亮點:一所海外大學的碩士學位,以及前一家公司的「財務副總」職稱。發聘書之前,董事會要求做一次背景查核,範圍限於履歷上可以查證的項目,並先取得候選人的書面同意。
查到什麼
學校本身是正規院校,這一項沒有問題。但校方的回覆是:查無該姓名的學位授予紀錄,只有一段短期課程的修習紀錄。
前東家人資的回覆,任職期間與履歷相符,職稱是財務經理,不是財務副總。
公開的公司登記與裁判紀錄查無異常。這一項也寫進報告,因為查核要寫查到的,也要寫查不到的。
兩項回覆都以書面保存,連同候選人的同意書一起附在報告後面。
委託人怎麼用
委託人在發聘書前撤回。他們的判斷是:財務長是負責數字正確性的人,履歷上兩項最重要的資歷都與來源不符,不論原因是什麼,信任的基礎已經不在。委託人事後說,查核花的錢是一個月薪水的零頭,省下的是一年後才發現時的損失。
這件事可以複用的判準
- 「學校存在」和「這個人有這個學位」是兩件事
- 查證結果要有對方的書面回覆。口頭查證在後續爭議中幾乎沒有用
- 高階職務的學歷與職稱屬於錄用的重要事項,查證有正當理由,但一定要先取得候選人的書面同意
- 已經聘任才發現的情況,法律上另有處理方式與期限,發現當天就要找律師
常見問題
- 已經聘任了才發現履歷不實,怎麼辦?
- 勞動基準法規定,勞工在訂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,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,雇主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,但必須在知悉起三十日內為之。法院會看不實的事項是否重要、是否影響了錄用決定,不是有出入就能解僱。查證完成、確認不實的那一天要留下紀錄,並立刻與律師討論。
- 候選人不同意查證,可以怎麼辦?
- 可以請候選人自行提供學位證書並辦理驗證、提供前雇主的在職證明,由他來舉證。候選人拒絕提供,本身就是一個可以納入判斷的訊號。
- 海外學歷怎麼驗證?
- 兩條路:由校方的驗證管道直接回覆,或由候選人本人持證書向駐外館處申請驗證。前者較快,後者是正式文件。民間僱用沒有法定必須驗證的規定,但可以列為錄用條件。